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及其他夫妻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劳动报酬、经营收益都归夫妻共有,这一规定有助于夫妻共同协作,如果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上分割产生了纠纷和争议,首先应当协调解决,如果协调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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