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超过三年,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如何保护婚前财产?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婚前财产是什么时候取得的。婚前取得的产权,婚后实际占有的产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婚前接受继承,婚后分割财产。尽管该财产实际上是婚后取得的,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取得,因此应视为婚前一方的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结婚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可将8年以后的有价值生产资料,如住房等,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年以后的有价值生活资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使用、经营、管理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是由另一方使用、经营、管理,并经一方同意,即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耗尽或灭失,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返还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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