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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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确立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一、确立行政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1、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

划分这类管辖的标准在于:确定管辖法院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还是同级而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级别管辖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对中级法院管辖的其中一部分用了“列举式”,如海关案件、专利权案件等。

级别管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区域管辖。它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其标准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而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研究这种分类的意义是:其一,法定管辖是管辖的一般原则与主要形式,而裁定管辖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例外或补充形式。其二,法定管辖可以被法院的行为(移送、转移、指定)所改变,而裁定管辖则不可以被法定管辖所调整。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这种划分是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确定的。共同管辖,就是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由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就给当事人即原告留下了自由选择的空间,而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可见,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是极少数,大多数是被放置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这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决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是其主要任务之一。至于哪些行政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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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要进行民事诉讼,但是不知道究竟该去哪里诉讼,想问问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怎么确定的?所依赖的法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情况不一样,确定的也不一样,具体规定看下面,可以解决您提出的问题。<br/>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br/>第二章 管辖<br/> 第一节 级别管辖<br/>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br/>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br/> <br/>(一)重大涉外案件;<br/> <br/>(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br/> <br/>(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br/>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br/>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br/> <br/>(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br/> <br/>(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br/> 第二节 地域管辖<br/>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br/>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r/>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br/>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br/> <br/>(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r/> <br/>(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r/> <br/>(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br/> <br/>(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br/>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r/>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r/>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r/>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r/>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r/>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r/>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r/>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r/>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br/>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r/>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br/> <br/>(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r/> <br/>(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r/> <br/>(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r/>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br/>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br/>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br/> 第三十六条 <br/>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br/>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br/>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br/>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br/>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上就是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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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要遵循的原则:1.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3.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4.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5.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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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br/>1、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br/>首先,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为原则,<br/>其次,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br/>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即为改变。<br/>2、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br/>(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br/>(2)因不动产提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br/>(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限制地。<br/>依《若干解释》规定,如果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人民可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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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管辖的原则是
10w+浏览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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