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以下几项彩礼可以不予返还
这八种情况下一般不予退还:
1、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2、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3、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5、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一般可不予返还;
6、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一般可不予返还;
7、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一般可不予返还;
结婚的时候,很多地方都有给彩礼的习俗,彩礼金额的大小也因地区风俗差异而有所不同,一般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离婚的时候双方也经常会因为彩礼而发生争议,实际上法律对于哪些彩礼要还,哪些不用还都有相关的规定。
三、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1、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3、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
(1)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2)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4、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前面提到了什么情形下是可以退回彩礼的,以及什么情形下是不可以退回彩礼的,而不可以退回彩礼的情形主要就是有: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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