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有哪个部门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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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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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高空坠物一般是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来进行负责,只要发生高空坠物就需要及时的报案处理,同时还需要找到侵权者,只有确定了责任人才能依法的获得赔偿,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高空坠物有哪个部门负责?

一、高空坠物有哪个部门负责?

高空坠物是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不过,如果发生高空坠物后想要维权并不能直接去县规划局找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需要报案的,先通过派出所的调查确认侵权人之后,然后自己再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高空坠物引发的维权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1、受害者只需要证明自己路过某处并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轮到此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不能举证或者确实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就需要此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本着对受害者负责的态度,因为受害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受害者举证不现实,所以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是出租房屋,就需要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的人,对房屋安全性负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二、坠物归责的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高空坠物是由专门的部门来进行办理,只要找到侵权者必定就需要承担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在小区内发生的高空坠物,那么在没有找到侵权者的情况之下就会由管理人或者是所有人承担,这样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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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由哪个部门负责
高空坠物是由国土房管局、城乡建委部门、建设规划局、各地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的,他们是监管的责任部门,如果发生高空坠物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直接对人身造成伤害的情况可以联系这些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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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哪个部门管
1、高空坠物是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2、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浏览 2025-01-31
高空坠物哪个部门负责
10w+浏览2024-10-26
高空坠物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物业公司处理就可以,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需要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追究侵权人。经过调查,没有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建筑物的使用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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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哪个部门管理
高空坠物的管理职责归属于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县级规划局。遭遇此类事件,应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调查确定侵权责任人。随后,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7浏览 2024-04-13
高空坠物,谁负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责任法》<br/>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br/>《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br/>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br/>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br/>《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br/>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br/>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br/>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br/>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br/>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和束手无策,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高要求,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自己承担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因为这样的高空落下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每一个在建筑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br/>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br/>《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裁决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裁判结果的统一。《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针对同样的事实,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br/>一,裁判结果完全不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造成了每起案件均提起上诉、申诉及!重庆烟灰缸案件一审后,大多数被告均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即使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仍有绝大多数被告提起申诉。济南菜板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原告仍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此类案件,至今尚未听说有缠诉事情发生。<br/>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br/>第<br/>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br/>第<br/>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br/>第<br/>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br/>总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所有人就其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不存在过错,如事发时家中没人等负举证责任,免除了对受害人过分的要求,能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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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全部房主负责
10w+浏览2024-11-03
高空坠物人身该找哪个部门负责
现在小区内的房屋楼层都比较高,同时也发生了很多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高空坠物带来的强大冲击力会对行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但是小区里的住户比较密集,很难确定高空坠物的来源。这时候,高空坠物人身该找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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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小区内高空坠物找哪个部门
小区高空坠物问题应向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求助。该局负责全县高空坠物预防管理与法规宣传,协调各相关部门,指导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管理。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设计与规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施工安全,并推行危旧房改造。
47浏览 2024-04-03
单元门口高空坠物有谁来负责?
10w+浏览2024-02-25
高空坠物受伤维权哪个部门负责?
高空坠物受伤维权是由国家的土地房屋管理局进行负责处理。高空坠物一旦发生,将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一旦出现高空坠物的行为的,将会被认定为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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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全部房主负责赔偿吗
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一般高空坠物一楼属于免责。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等等。
20浏览 2025-02-24
高空坠物一楼要负责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高空坠物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发生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可以请求得到司法救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不能提供相关得到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都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高空坠物一楼要负责吗<br/>一、发生高空坠物一楼要赔吗一楼没有高空坠物的可能性,所以一楼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br/>(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br/>(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br/>(三)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br/>第<br/>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br/>第<br/>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br/>第<br/>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br/>二、如何减少高空坠物<br/>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br/>2、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br/>3、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平时,物业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墙的检查和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伤害。<br/>4、住在高层的市民要改掉随手乱扔果核果皮、烟头等杂物的习惯,大家一起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好明确责任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br/>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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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高空坠物一楼要负责吗?问题解答如下, 高空坠物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发生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可以请求得到司法救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不能提供相关得到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都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高空坠物一楼要负责吗<br/>一、发生高空坠物一楼要赔吗一楼没有高空坠物的可能性,所以一楼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br/>(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br/>(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br/>(三)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br/>第<br/>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br/>第<br/>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br/>第<br/>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br/>二、如何减少高空坠物<br/>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br/>2、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br/>3、物业公司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在作业工作期间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平时,物业公司要做好建筑外墙的检查和日常养护,避免发生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物坠落造成对业主的伤害。<br/>4、住在高层的市民要改掉随手乱扔果核果皮、烟头等杂物的习惯,大家一起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好明确责任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br/>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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