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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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内容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同时在取保候审申请书当中还需要写明申请事项以及申请的具体理由,可以围绕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以及对社会不具有危险性进行展开。
检察院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内容有什么

一、检察院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内容有什么

申请人: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住某地。系犯罪嫌疑人某某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某某,男,工作单位: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某某因涉嫌某罪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申请人系嫌疑人的妻子,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交纳若干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人认为,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并在某市有固定的住处,随时可以讯问,目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某某身患乙肝需要治疗,家有老人需要照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人认为,某某在被刑事拘留前就患有乙肝,曾被检查出乙肝大小三阳,在家时经常出现肝脏疼痛难忍的现象,并且家中父母已达80多岁高龄,需要某某回家照顾。故依法可对某某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

综上,对嫌疑人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其治疗疾病,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某某公安局

申请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检察院不逮捕基本无罪吗?

1、如果是在侦查阶段,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一般是取保候审。

2、如果在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犯罪证据不足的,则应无罪释放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对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检察院不进行逮铺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第二种是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在这种情况下,会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如果之后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话,那么会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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