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案判决书的上诉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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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异议案件中判决书的上诉期限是15天,判决书中不仅有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还写清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上诉的期限及地点,不过,对执行有异议的,应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执行异议案判决书的上诉期限是多久

一、执行异议判决书上诉期限是多久?

执行异议案判决书的上诉期限是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二、关于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他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异议,应该向人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之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审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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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之前的裁定书有异议然后我申请了上诉,现在上诉结果出来了,请问执行异议裁定书被判决要多久执行?
[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裁定书被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有效期为2年。<br/>法院判决书生效,申请执行有限期为两年,具体执行情况如下:<br/>一、一审判决书生效<br/>1、一审判决以后,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br/>2、根据判决书会说明被告的给付时间的,一般表述为:判决生效之日起或判决15日之内支<br/>付多少钱。<br/>3、即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判决书说明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届时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即<br/>凭判决书;判决生效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到该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判决生效之<br/>日起两年。<br/>二、二审判决书生效<br/>1、二审判决略有不同,从二审判决时即为生效之日。<br/>2、凭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br/>审判决之日起两年。<br/>三、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手段<br/>(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br/>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br/>的活动。<br/>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br/>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br/>3、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br/>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br/>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br/>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br/>5、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br/>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br/>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br/>6、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br/>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br/>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br/>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br/>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br/>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br/>(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br/>《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br/>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br/>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br/>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br/>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br/>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br/>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br/>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br/>(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br/>1、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br/>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br/>2、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br/>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br/>3、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br/>人的财产。<br/>4、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br/>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br/>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br/>合理。<br/>5、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br/>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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