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六种情形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是吸收犯存在的主要情形。吸收犯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了另一些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
吸收犯的六种情形包括什么?

一、吸收犯的六种情形包括什么?

(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

(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二、危险犯有哪些分类?

为防止公共危险迅速蔓延,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危险犯作了较多规定,除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危险犯以外,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都属于危险犯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有的属于具体危险犯,有的属于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都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但是,各自的含义以及判断标准都不相同。

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具体危险不是一般人的危险感觉,也不是一般人对当时情况所进行的大致判断。对具体危险的证明和判断,应当由司法官员以及其他有专门知识或专业认识能力的人,以行为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已经判明的因果关系为根据,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例如,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地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

危险犯以法定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依据,危险犯的分类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种。具体罪名包括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罪,危及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品罪等。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4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吸收犯的六种情形包括什么?
一键咨询
  • 151****63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6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2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5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6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0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2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8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63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4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7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2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5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0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0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刑事犯罪辩护·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常州181****700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1****360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5****308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恶意透支的六种情形包括哪些
这些人在消费时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还款能力,过度透支导致无法偿还债务,还存在逃避银行催收、非法占有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恶意透支,性质很恶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恶意透支的六种情形包括哪些
对于那些无还款能力却过度透支消费,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人;超出信用卡额度或期限,两次催收后仍不还款者;透支后逃避银行追讨的债务人;利用非法手段逃避还款者;用信用卡资金进行违法活动者;以及故意不归还借款的非法占有者,这些行为均构成恶意透支。
20浏览 2024-09-24
票据诈骗罪六种常见情形包括哪些?
票据诈骗罪六种常见情形包括使用变造票据、伪造票据、复制票据、签发非法票据、使用无效票据和冒用他人票据。当然实施了这些行为后,并不一定就会构成犯罪,罪名是否成立,需要法院确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遗嘱无效的十六种情形包括哪些
46浏览 2025-01-1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br/>(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br/>(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br/>(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br/>(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br/>(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br/>(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br/>职务侵占罪法占有如何认定:<br/>(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br/>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br/>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br/>(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br/>其<br/>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br/>其<br/>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br/>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br/>其<br/>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br/>其<br/>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br/>(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br/>(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
439浏览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六种情形包括哪些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六种情形:意外事件致事故,双方无过错且已尽力防范;后果轻微,如微损或轻伤;受害者故意制造事故,如碰瓷;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引发;及违规但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
14浏览 2024-08-04
以非法占有为目标的六种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职务侵占罪法占有如何认定: (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 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 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 (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 其 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 其 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 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 其 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其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
383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吸收犯的六种情形包括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扬州134****8272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78****385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0****3735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