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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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双方的借款方还有出借方达成了统一的借款的意思,第二个是经过协商之后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协议,第三个是出借人已经支付了借款方相应的借款。
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借贷关系的成立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

2、经过协商,达成了借贷协议;

3、出借人支付了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条件有: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贷关系即成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且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债权债务抵消具体有什么条件

债权债务抵销的成立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借贷的关系相当于债务的关系,债务想要抵消的条件,包括双方的当事人负有债务并且互享债权,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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