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性别,民族,年月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性别,民族,年月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
2、请求依法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儿,名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现男方好赌成性,常不归家,双方性格极为不合,关系渐行渐远,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继续共同居住将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现原告无生活来源,故女儿应给被告抚养。
此致
*****法院
具状人:
二年月日
二、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婚姻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自愿建立的。但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上,不少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缺乏全面认识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是否无效”是当事人在不能就离婚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
3、其他条件
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
综上所述,解除同居关系起诉书已经在上文进行了详尽的说明,且司法实践当中,男女双方如果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很有可能会损害对方的利益,继而产生纠纷。一旦产生纠纷的,为减小当事人利益被损害的程度,可以找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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