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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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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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需要以下的区别:1、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撤回是在尚未生效的时候,撤销发生在已经生效之后;2、要约只要在送达之前,都可以撤回,撤销需要满足条件才可以,比如说“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二、要约失效的条件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三、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区别是很大的,撤回只要在对方接受之前都可以撤回。但是送达之后,对方接受了要约的不能随便的撤销要约,并且当事人随意撤销要约的话,是无效的。还有就是要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该尽快的签订合同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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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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