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有何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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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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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无权代理的结果最终还是要规划为第三人来进行转化而无权代表的结果当事人自行承担。说到无权代理的时候,说明被代理的事件已经发生,那么被代理的事件最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须要进行转化到被代理方是否追认。
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有何区别?

一、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有何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获得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时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而如果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则无权代理转化为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代表是指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人。代理与代表都可能涉及行为效果的归属问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分属两个人格,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只是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代表人的行为就直接视为主体自身的行为,不需要发生法律效果的归属过程,如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就直接视为公司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效果的归属和转化。

代理是指行为人以他人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该他人的制度。其中以他人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本人。

二、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一)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二)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可以从特定的场所、无权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是否与其指责有关、无权代理人宣称有代理权的根据等方面加以考量。

(三)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

(四)相对人对于不知或不应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并非由于疏忽大意或懈怠。

(五)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有关,而对此,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如果无权代理人以私刻公章伪造营业执照等方式假冒他人名义与第三人签约,或被代理人在其印章、支票、营业执照等丢失后已经公告的,则该无权代理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不构成表见代理。

无权代表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的行为。广义的无权代表可以分为表见代表和狭义的无权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表见代表,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外订立合同,如果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表人有代表权限,则即使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代表权限,该合同也应当有效。

2、构成表见代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必须为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果是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外的其他员工,则应属职务代理行为。

(二)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由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时不需要授权,因此,对于第三人而言,形成了权利外观,而不需要再去核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代表权限。

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的最显著区别就在于是否需要转化,通常代表是属于主体自身的行为,他不需要再转化就可以有法律效果。这个法律后也是由代表人自行承担,但是无权代理出现了一个转化的过程,也就是无权代理的事件最终是否有效,还必须要看被代理方是否选择追认,如果追认这个事情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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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
无权代理指代理人无权限却进行的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认可,否则不产生代理效力。而表见代理是第三方因被代理人的行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权限,与其签订合同,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确认,而表见代理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不受其确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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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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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导读: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也屡屡出现,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给予重视。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br/>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br/>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br/>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br/>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br/>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br/>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br/>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br/>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br/>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br/>《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br/>《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br/>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br/>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br/>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br/>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即使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有限制,仍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法解释<br/>(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从此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法等丧失了对合同效力指手划脚的权利),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该项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反映出《合同法》不再“棒打鸳鸯”而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理念。<br/>另外,《担保法解释》第11条越权担保成立表见代表关系,法理与此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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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一、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br/>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外表特征与正常代理即有权代理并无差别,仅仅欠缺发生代理权的根据。学理上一般将不具有代理权而已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分为两类,一为无权代理,一为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而狭义的仅指前者。<br/>区别:<br/>1、发生无权代理,纯因行为人之过失,本人并无过失行为,即行为人冒充代理人或越权代理所致,而发生表见代理,系本人过失所致,即本人的行为不仅使得行为人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你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已获得本人的授权,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br/>2、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影响无权代理的成立,而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行为人已获本人的授权,能以本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br/>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br/>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br/>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br/>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br/>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br/>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br/>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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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br/>第<br/>一、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br/>第<br/>二、法律效果不同。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br/>第<br/>三、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处在于本人不得享有追认权,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提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主张表见代理的效力时,根本不考虑本人是否追认的问题。本人即使不追认,也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br/>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br/>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br/>(1)本人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br/>(2)视为本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br/>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br/>(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br/>(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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