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物权产生纠纷,请求返还财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典》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同时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而对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应分别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1、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
就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而言,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涉不动产的合同纠纷
就涉不动产的合同纠纷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登记纠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产生的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不动产,不具有物权,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涉及到不动产合同纠纷的,适用于一般的管辖规定,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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