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釆用刑事证据需要质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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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诉讼当中采用刑事证据是需要通过质证程序的。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具备作为民事证据的资格,但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如果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想要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必须经过民事诉讼的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釆用刑事证据需要质证吗

需要。

刑事证据是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形成的,鉴于刑事程序的威慑力、国家公权力在证据收集方面的强势、刑事侦查范围的广泛性(以侦查笔录为例,接受询问的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刑事证据对于民事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不言而喻。通过检索最高法院及各地高级法院的案例,发现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意见是刑事证据原则上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即刑事证据具备民事证据资格,但前提是经过民事诉讼的质证程序。

刑事诉讼中形成的笔录供述原则上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笔录供述在本质上属于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相较于物证而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且因涉及刑事侦查中极为敏感的刑讯逼供问题而争议最大。既然最富争议的笔录供述的民事证据资格都已得到认可,刑事诉讼中形成的其他证据包括书证、物证以及鉴定意见(鉴定报告、审计报告)等亦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甚至还处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刑事案件已被撤销或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即刑事证据并未经过刑事诉讼质证、更未得到生效刑事裁判采纳,此时还是否具备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

对于因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被撤销、被决定不起诉而未经刑事诉讼质证的证据,主流观点认为,刑事证据如需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须经民事案件质证程序,但并不要求该证据经过刑事诉讼的开庭质证。侦查机关在启动侦查时,对案件是否以及何时能够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并不能准确预见,只要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过程并无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违法行为证据的合法性不存瑕疵,即便尚未得到刑事裁判的采纳,仍可作为民事证据使用,是否予以采信则应根据民事证据的质证情况决定。

在现实生活当中,通过刑事程序所取得的对民诉讼有力的证据,或者是通过申请,调取刑事卷宗里面的证据来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的证据都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必须要通过民事诉讼的质证程序,才能够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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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的质证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三、民事证据有哪些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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