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他人财物后逃离应该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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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损毁他人财物后逃离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损毁的财物价值较大,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损毁公私财物的价值进行量刑和处罚。如果积极进行赔偿,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损毁他人财物后逃离应该如何处罚?

损毁他人财物或逃离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财物价值较高,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损坏他人财物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损坏他人财物,按损坏的财财物的实际价值赔偿受害人相应数额的金钱。而财产的实际价值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也就是需要请鉴定机构对财产进行鉴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损坏公私财物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损坏公私财物,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四种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意图达到法律涵盖范围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而又必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裁判时能够有自有裁量的空间和可能。当然“兜底条款有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权限”,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更不能任意解释,否则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也会成为某些司法腐败的潜在的借口和依据。

综上所述,关于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小然后逃跑的相关内容,如果真是行为人随意损坏他人物品,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赔偿造成他人财物经济损失,如果情节较重损毁价值较大构成刑事犯罪,除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外,还需要依法承担刑事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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