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优先性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侵权责任的优先性指的是造成损害的侵权人的总财产,在承担赔偿的责任的时候,优先于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财产性的行政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这就是侵权责任的优先性,也就是说对于需要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人会后于需要进行赔偿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优先性是什么

一、侵权责任的优先性是什么

是指被侵权人依法享有的,就造成其损害的侵权人的总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优先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性质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优先受清偿。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体现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优先权,这是民法上的优先权,是优先于特定权利的优先权,属于一般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一般财产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侵权请求优先权的标的,应当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人的所有物和财产权利为限。侵权责任优先求偿的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与承担罚款、罚金等责任的人须为同一侵权人;侵权人须因同一行为而承担不同法律责任;侵权人须同时承担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同时承担”是指侵权人在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又要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即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以及行政责任的罚款等财产性责任竞合时,侵权损害赔偿优先受偿,当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责任时,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让位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优先,在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其损害救济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一般来说,侵权请求优先权的标的需要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人的所有物以及财产权利为限,也就是说,侵权人需要进行赔偿以及承担行政或刑事的财产责任的时候,那么需要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0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侵权责任的优先性是什么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0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4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3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6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0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4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6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5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0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3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5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2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5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2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强奸辩护·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对吗?
侵权责任是具有优先性的,法律上有侵权责任优先的原则,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民事责任,之后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侵犯优先购买权承担什么责任
9浏览 2024-12-06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有效,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律师回复] 近期,最高人民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br/>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br/>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br/>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项规定并不妨碍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依照民法通则<br/>第五十八条<br/>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合同法<br/>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律师提示】根据以上规定,今后承租人仅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得不到的支持!目前深圳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数量还不少,尤其是房价上涨时期,业主往往“借刀”,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以承租人的名义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正在审理的但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已经以侵犯优先购买权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目前还没有拿到判决书的承租人和业主运气有点不好了,你们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遭到驳回。浏览更多文章深圳方俊律师2009年9月15日ttttt
315浏览
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对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对吗,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方法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哪个优先?
《民法典》颁布之后,《民法典》中第三编关于合同的内容,还有第七编关于侵权责任的内容,并且关于合同责任还有侵权责任没有优先之分,按照实际情况分析,按照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拆迁安置房的优先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私房拆迁安置的优先权问:我家私房在城市规划改造时被拆迁,当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被拆除的房屋面积,拆迁单位将复建的回迁楼2号楼202、203室补偿给我作为安置住房。今年9月回迁开始,我却被告知202室已出让,我只能再另选一套,请问我该怎么办律师: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你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协议,对回迁房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因产权调换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原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拥有了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拆迁单位将安置给你的房屋又出让给第三人,拆迁单位与第三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当发生这种冲突时,我国法律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即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优先取得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屋。另外,你也可以选择解除协议,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双倍赔偿。(洛阳日报2003年)
438浏览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br/>1.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一般而言,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的处分权所作的限制,而此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第72条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了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了合营方的优先购买权。<br/>2.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物权性存在不同观点。否定说认为,优先购买权是附随于买卖关系的,法律设定该权利,只是对出卖人所附加的义务,应当视为买卖关系的组成部分,优先购买权本质上仍然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性。肯定说认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属于物权范畴,具有物权性。笔者赞同肯定说,其理由是:<br/>(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对特定人的保护。<br/>(2)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法律规定,当第三人在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情况下购买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有权请求人民确认该买卖关系无效,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将标的物出卖给自己。<br/>(3)明确优先购买权为一种物权,有利于对优先购买权人利益的保护,防止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看来,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br/>3.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优先购买权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之前,优先购买权仅仅表现为一种可能险。只有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这一特定法律事实出现时,优先购买权人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使此权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因此说,优先购买权为一种期待权。<br/>4.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当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依法排除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可能,使其与出卖人形成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同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因此,优先购买权又是—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476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强奸辩护 > 侵权责任的优先性是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沭阳156****8108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56****627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8****3716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