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夫妻离婚时可以怎样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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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夫妻离婚时可以怎样分割

股东在出资时,其出资额转为公司的资本,其对出资财产不再享有财产所有权,换来的是股权这种民事权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各项权能的总称。

股权的价值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经营得好,股权会升值,经营不好甚至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这一点,在实务中不易以一个时点给予股权评估作价,而应作为参考价。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在股权分割的时候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要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出资限制等问题。

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持续性经营发展必须保证股东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出资转让是要式行为,必须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受法律限制,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外可以自由转让。

这就要求在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不单要维护夫妻的民事权利还要兼顾其他股东和公司人格,所以在实践分割时情形稍显复杂。

总体秉持的原则是:一坚持《民法典》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自愿协商原则;三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1、夫妻双方均为该公司股东

无论该公司是否有其他股东,此时夫妻均为公司的股东,不存在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情形,也就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

这时两人的股权份额不一定相同,如A占股比例20%,B占股比例10%,那么两人会各分得15%,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若公司没有其他股东,只有夫妻二人,而二人均不愿再继续经营,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夫妻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共同投资

(1)夫妻对股权价值协商一致

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一人名下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的,应经该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有股东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

在这里要将股份分为两个部分看待,一个是身份利益,一个是财产利益,即非股东的夫妻一方不因离婚自然取得股东身份,而只能享有财产利益,因为股东身份的获取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可能会有股东因为各种原因不同意其他人成为公司新股东,所以在这里法律规定配偶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获得股东资格。

同时双方也可以就股权的价值协商一致后,由夫妻中的股东一方支付给其配偶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这不会涉及到股东资格的变动。

(2)夫妻对股权价值无法协商一致

事务中常常非股东夫妻一方无法对股权价值作出客观的评估,可先由专业的评估公司对股权市场价值作出评估,以评估价作参考数据再予以竞价,价高者取得相应股权。

同样价格的优先顺序是夫妻中的股东方优先于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优先于夫妻中的非股东方。

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

在这个过程中夫妻中的股东方有义务配合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

股东的配偶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

这种方式其实也有弊端,正则造成股东支付压力或履行不能,反则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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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股权怎么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股权怎么分割<br/>一、夫妻股权分割有什么原则<br/>由于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具有涉及面广,法律关系交叉,利益主体多等特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和贯彻《婚姻法》、《公司法》的各项原则,其中应特别强调和把握以下四项原则:<br/>1、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与统一原则。对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不同于对生活、消费资料等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它不仅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等不同法律调整的领域,而且牵涉到夫妻双方、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所以应统筹兼顾,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br/>2、坚持男女平等,公平分配的原则。由于作为出资的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形式以及取得原因具有多样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考虑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股权增值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程度,也要考虑夫妻双方利用各自人力资源优势所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尤其要承认女方生育、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价值构成中的贡献,既不能以夫妻某一方未参与公司经营为由不分或少分,更不能把夫妻各自在文化程度、经营能力上的差异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股权的条件。<br/>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往往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夫妻共同财产金额巨大,且与夫妻人身关系相分离,尤其是有的投资者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因此使得夫妻的某一方在离婚纠纷过程中难以掌握股权的真实情况,也易让某些离婚当事人在离婚纠纷过程中发生隐瞒、隐匿、转移投资财产的不当行为,并导致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及其相应的财产大幅度减少。依《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认定其有重大过错,并依法对该有过错方不分或少分给夫妻共同股权,至少应让无过错方所分得的包括股权在内的财产不低于有过错方。<br/>4、维持公司资本确定、资本不变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且公司的整体利益应当高于夫妻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将会或多或少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因此,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破坏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尤其要确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力求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br/>二、夫妻共同股权怎么分割<br/>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的性质,股东之间需要有较高的信赖关系。如果股东之间缺乏信赖关系,可能会在公司经营决策、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影响公司进一步发展。而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其股东变动和公司经营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到与之交易的<br/>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考虑到妥善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又要考虑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协调。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可出现以下二种情况:<br/>第一种情况:夫妻之间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br/>此种情况下,又可以进一步分成三种具体情形:<br/>1、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br/>根据《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就夫妻共同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时,还需要经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后,夫妻中股东一方的配偶方可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其原因是这种转让行为属于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其他股东的认可权和优先购买权必须得到保护。<br/>2、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br/>如果夫妻之间达成协议后,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该转让行为,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对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将转让该出资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br/>3、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不愿意购买该出资。<br/>《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在夫妻之间达成协议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却又不愿意购买该出资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夫妻中股东一方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br/>第二种情况: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br/>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夫妻离婚时因情感问题难以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有不少时候夫妻双方都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得财产。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根据《婚姻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解决财产纠纷,另一方面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法也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理念和制度。对于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如何处理,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公司法》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br/>1、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不宜判决直接分割该股权。<br/>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性质,股东之间不仅要有共同的经济利益,而且还需要有较高的信赖关系。夫妻离婚时,如果在股权转让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则表明夫妻双方不仅仅是在夫妻感情方面已破裂,而且在经济利益方面也缺乏共同目标。很难想象缺乏共同利益和相互信赖的股东能够同舟共济,顺利地开展生产经营,也很难想象这样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对于此种情形不宜判决直接分割该股权,而应判决以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为宜。如何确定补偿数额,这就涉及到该股权价值的确定问题。<br/>2、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价值。<br/>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完成出资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转而取得股权。该股权价值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公司净资产的数额来确定。公司成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的净资产数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公司盈利,净资产数额可能增多;公司亏损,净资产数额可能减少。因此,该股权价值的数额往往不同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的数额。所以,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状况为依据,而不能以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为依据。具体地说,方法之一就是以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数额为基础确定股权价值,而该资产负债表则应当是由会计、审计等权威机构,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制作。<br/>在对夫妻股权进行分割的之前,需要先搞清楚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股权,若不属于,就不能对股权本身做出分割,但可以要求对股权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进行分割。而在分割股权的时候有一定的原则,这是当事人需要了解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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