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诉讼标的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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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标的一般有给付、确认、变更之诉等的诉讼标的。通常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问题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关系里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法院判决诉讼标的种类有哪些?

一、法院判决诉讼标的种类有哪些?

诉讼标的的种类一般有: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二、诉讼标的与其他诉讼因素的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综上所述,诉讼标的是诉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确定审理和判决的对象、解释诉的合并、变更,判断一事不再理的核心。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两个以上,其实质是多个诉讼的合并审理。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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