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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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是:破产企业在重整中的涉税政策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多种税收。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破产企业要向接收企业或新股东转让全部的应税行为。与重整业务相关的各方需要受让企业的股权,同时受让原企业的纳税义务。
企业破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破产重整是在人民法院和破产企业各利益方的组织和参与下,引入的一种针对破产处理事宜的财务制度,破产重整对于还具有价值和希望的破产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也可以最大限度保全破产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按照《破产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和要求,破产重整处理方式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重整中的破产企业的各种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避免个别债权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滥用控制权而损害其他的债权人,因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表决、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时具有同等的权力。

破产重整中企业的涉税问题对于已经丧失经营收入能力的企业而言极为关键,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上的减免、优惠,及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政策减轻纳税负担,能够给破产企业带来更多的活力和希望。破产涉税问题较为复杂,包括增值税的处理、所得税的处理、土地流转税及印花税的处理等,当前税务机关已经针对破产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与扶持政策,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效率低下和处理过程冗长的问题。

在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破产企业要向接收企业或新股东转让全部的应税行为。与重整业务相关的各方需要受让企业的股权,同时受让原企业的纳税义务,破产企业财产转让中对存货和库存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破产当期企业增值税进项仍有余额,可以在破产重整以后的期间予以抵扣。如果存货或原材料已经发生损毁或严重的减值而无法销售,则不允许抵扣。

在破产企业的所得税清缴中,按照破产法、公司法和税法的具体要求,对债务清理时破产企业所得和损失细化处理;还需要以市场的公允价值计算破产企业出售、转让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当企业法人进入破产阶段时,表明企业已经丧失了持续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企业的所有债权都无法得到全额的清偿,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债转股是一种最佳的资产保全方式,债转股后债权人转变成为了破产企业的股东,减轻了破产企业的债务及利息负担。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微观市场主体负担调节的有效措施之一,在破产企业资产保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破产企业无力经营、资不抵债,为了使破产企业重整和继续生存下去,应对处于困境中的破产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和抵免。我国破产重整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和抵免政策主要有税收支付方式上的优惠和亏损应纳税额承继结转方面的优惠和豁免。以并购方式重整的破产企业在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方面也能够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对于处于破产危机中的企业而言,破产重整是一种保全各方利益,且避免造成大规模社会失业的一种有效措施。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层面来说,《税法》与《破产法》都对破产重整企业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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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减税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 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为,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性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业务的,按其经营企业(以其实际经营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料和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筑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规定的老根据地、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林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额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额+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斑、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②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③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④学校与其他企业联合创办的个人、单位和企业; ⑤学校校办企业转租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⑥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残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1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1 2.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 3.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执行到1995年底。 1 4.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兔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1 5.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外资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以前,中国为吸引外国投资,给予外资公司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中国大陆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存在长期的不平等竞争。自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取消外资公司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同等国民待遇。  中国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演变如下:  
一、2013年前外资公司税收优惠形式  
1、降低税率  主要表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13年以前,中国的内资公司所得税为33%,而外资公司所得税只有15%.  
2、税收减免  对于外资公司所得税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二、2013年后外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度办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公司,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13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13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公司,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13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公司,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公司。  
三、外资公司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公司取消税收减免及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后,那么外资公司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目前,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当地政府的返税,即对于外资公司注册在当地的,将一部分由外资公司交纳的税收,再返还给外资公司。  其中,以上海外资公司返税优惠政策最好。上海外资公司注册所在区不同,其税返税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  
四、上海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最好的区:崇明区。营业税可返外资公司实际交税额的40-50%,企业所得税返16-20%,增值税可返实际交税额的6-9%。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较好的区:奉贤区、金山区。营业税可返外资企业实际交税额的35%左右,企业所得税返16%左右,增值税可返实际交税额的6%。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的区:闵行、嘉定、松江、南汇等郊区。  上海市区注册的外资公司,则已经取消了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上海的返税税收优惠政策,需将外资公司注册在上海各区的开发区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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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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