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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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也不是固定的,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在大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标准是每平方米2.5元到30元不等,如果在小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标准最少是1.5元,最多是18元,在县城、工矿区等这些地方,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标准从一元到12元不等。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是多少

一、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不是固定的,一般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标准是1元至12元,大城市的征税标准是2.5元至30元。

《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2.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2.5元至24元;

(三)小城市:1.5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12元。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怎么确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土地使用税的纳税面积怎么确定?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要想了解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标准,得具体到土地所处位置,即使在同一座城市,土地所处位置不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也完全不一样。而且,国家允许各省份根据本地的市政建设状况,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所以符合法定条件的,也能申请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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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江苏省镇江人,我想咨询一下在江苏省2017镇江工伤如何赔偿呢?麻烦替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 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2015年度: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上述费用,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1-4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1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1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三、5至6级工伤待遇
  5至6级工伤待遇根据工伤职工本人选择不同,存在两种不同的待遇。
  选择
一:
  职工选择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5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级伤残,20万元;
  6级伤残16万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5级伤残9.5万元;
  6级伤残8.5万元。
  选择
二:
  职工选择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是难以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5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5级伤残:本人工资×70%;
  6级伤残:本人工资×60%。
  用人单位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7至10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级:12万
  8级:8万
  9级:5万
  10级:3万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级4.5万
  8级3.5万
  9级2.5万
  10级1.5万
  
五、其他项目的工伤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9、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备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均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5至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至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余工伤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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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的房产税怎么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江苏省房产税如何计算 1、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2、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相关知识:在江苏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1、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 2、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 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关于江苏房产税的计算本文就介绍到这里,对于不清楚的朋友肯定会有相关的了解。在实际中,房产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对于满足征收条件的人就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这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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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车牌,在江苏省镇江市高速超速50%一下,扣6分,怎么处理,可以把行驶证原件寄给苏州朋友帮忙消分吗?还是需要我自己去江苏处理
[律师回复]
一、机动车超速扣分的标准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二、机动车超速处以罚款的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3、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4、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怠长糙短孬的茬痊长花500元罚款;
5、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6、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安全驾驶勿要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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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多少?
江苏丰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多少,应当是根据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确定的,主要还是因为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的状况是不一样的,所以根本就没有办法计算出准确的市场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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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2015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不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了吗
[律师回复] 你好,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解答:依据《无锡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受害人事发时为农业户口,一审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无锡地区居住一年以上:

1)事发前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的暂住证;

2)无锡市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3)无锡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书面证明;

4)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无锡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及在事发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5)事发前在无锡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工资等其他原始证据;

6)事发前在无锡工作满一年的雇佣证明及工资领取流水账目等原始证据;

7)事发前在无锡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或入学通知书及学费缴纳凭证、学校证明。前款(
3)、(
6)中证明的证据类型为书面证言,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的,人民应当予以核实。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我们无法准确、全面的了解您的案情,为了您的利益,我们建议您带上相关材料到律所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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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不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了吗
[律师回复] 你好,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解答:依据《无锡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受害人事发时为农业户口,一审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无锡地区居住一年以上:

1)事发前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的暂住证;

2)无锡市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3)无锡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书面证明;

4)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无锡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及在事发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5)事发前在无锡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工资等其他原始证据;

6)事发前在无锡工作满一年的雇佣证明及工资领取流水账目等原始证据;

7)事发前在无锡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或入学通知书及学费缴纳凭证、学校证明。前款(
3)、(
6)中证明的证据类型为书面证言,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的,人民应当予以核实。因网络交流条件所限,我们无法准确、全面的了解您的案情,为了您的利益,我们建议您带上相关材料到律所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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