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能进行拆迁,造成施工延误的,承包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停工、窝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工程索赔处理原则有哪些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遇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依合同为依据审查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索赔价款的正确性。
另外,承包商也只有以合同为依据提出索赔时,才容易索赔成功。
2、及时、合理处理索赔。
如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积累下来可能会影响其资金周转,从而影响工程进度。
此外,索赔初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来往的单项索赔,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使索赔问题复杂化(如涉及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大大增加处理索赔的难度。
3、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
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建立业务往来文件编号档案等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的索赔事件的发生。
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因发包人未如期拆迁,造成承包人无法按时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停工、窝工的损失,如工人工资、机械设备调迁、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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