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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重整阶段是否可以被申请保全
破产重整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宣告破产前进行的,而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所以破产重整期间,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2、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即予以公告;
3、法院指定管理人;
4、法院通知债权人;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8、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而破产重整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破产前进行的,所以破产重整期间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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