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与车主雇佣关系的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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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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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驾驶员与车主雇佣关系的损害赔偿是怎样的,雇佣关系的性质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驾驶员与车主雇佣关系的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一、驾驶员与车主雇佣关系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车主雇佣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雇员按雇主指示从事运输活动的,双方就算是形成了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雇佣关系的性质是怎样的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雇佣关系是双务、有偿、非要式的。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雇员完成指示范围内的工作,雇主支付报酬。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

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就形成雇佣关系。

所以司机按车主要求从事运输活动的,就形成雇佣关系,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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