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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如何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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