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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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都有哪些?按照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审查图片为主,审查外观设计的名称及简要说明为辅。通常,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都有哪些

一、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都有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审查图片为主,审查外观设计的名称及简要说明为辅。

我国法律规定,外观设计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的产品。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在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后,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最长的保护期限为10年。也就意味着在这10年里面,他人未经许可是不能擅自使用你的专利,否则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有几种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

4.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5.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6.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7.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9.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0.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

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久?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结合上文对“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分析介绍,大家对相关问题应该已经有所了解。受我国保护的专利主要有三类,除了外观设计专利外,还包括了发明创造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法律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期限不一样。要是你对专利保护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一下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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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产品的图案、颜色、外观形状(产品的六视图:上视图、下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前视图、后视图)等。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产品纯美感的设计,他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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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有一个已经申请好的外观专利,想要申请保护,那么关于外观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 <br/>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是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br/>(一)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涵义 <br/>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 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br/>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它表现在产品外部,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同时,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如果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不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工业品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均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br/>所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类似。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仅要看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要看该产品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被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相类似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相同或者相类似产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br/>确定产品的类别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同时综合考虑消费者的判断标准和公认的商业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产品相同或相类似通常以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为标准,以用途为主。用途相同,功能相同,即为相同产品;用途相同但具体功能有所不同,即为相似产品。如不同的机械钟,尽管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是相同的,故属相同产品;石英钟和机械钟都是记时工具,其用途相同,但功能不同,故属相似产品。 <br/>(二)合理解释专利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 <br/>外观设计是由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组合来表现的,这些因素本身比较适合通过视觉直观感知,而很难用文字准确地予以描述,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专利法不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者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只有在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才会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交简要说明,用以补充说明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包括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br/>当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后,社会公众对其权利内容知晓的渠道仅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于专利法对提交简要说明未作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少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者未提交简要说明,加之专利法并未对简要说明可否用来解释图片或照片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一些审判人员对专利公报中的授权公告图的解释感到难于操作。 <br/>从一般意义上讲,图片和照片虽然看起来一目了然,但因为其客观上不可能像文字那样对自身表达的涵义作出限定性的修饰,因此对图片和照片自由解释的空间远比对文字的解释空间大。对于外观设计授权公告图中何处是设计人具有独创性的设计部分,不同的人从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解释。实践中较常见的情况是,在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往往会主张这也是其独创部分,那也是其独创部分,而被控侵权人则尽可能主张将权利人专利中的独创部分压缩到最小。 <br/>众所周知,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独创性的设计方案,换句话说,只有设计中的创新点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对创新点的无限扩大,无疑是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扩张解释。如果允许权利人随意扩张自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疑会给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如何做到既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防止专利权人利用专利进行不合理的垄断,从而构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是摆在每一位专利审判工作者面前的严肃课题。 <br/>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应当宽严相济。笔者赞同多数人的观点,即在根据专利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结合产品的可设计空间综合考虑,若某类产品的可设计空间较大(如新上市的产品),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予以较宽的解释,若某类产品的可设计空间较小(如电冰箱、型材等成熟产品),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予以较窄的解释。其道理很简单,因为越是成熟的产品,包含的公知成分越多。 <br/>(三)排除公知在先设计 <br/>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我们把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叫做公知在先设计 . <br/>外观设计是依附于一定的产品上的,除非该产品是前所未有的,否则该产品中必定会包含公知成分。可以说,绝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过去已有外观设计基础上的改进。虽然专利法条文中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必须排除专利图片或照片中的公知在先设计部分,但是,公知在先设计属于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它已经处于公开状态,公众随时都可以通过正当途径了解其设计方案,并加以推广运用,使其价值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如果将这些公知在先设计也囊括在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内,允许其独占享有,对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所以,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审判人员在根据授权公告图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首先区分出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将公知在先设计部分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 <br/>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利用公知在先设计进行抗辩,即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公知在先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与公知在先设计方案更为接近。审判中确定公知在先设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先由权利人陈述其专利中所包含的创新点,再由被控侵权人举证证明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的公知在先设计部分,然后由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进行质证,对权利人未主张为创新点的部分和被控侵权人所举证据足以证明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公知在先设计。 <br/>(四)排除功能性外观设计 <br/>如前所述,外观设计是工业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旨在保护工业产品的美观外表。因此,我们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区分哪些是因产品的功能而导致的外观特点,哪些是对产品的美观外表作出贡献的部分,从而排除仅起功能作用或者说由产品的技术特征所决定而不对产品外观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具体说来,对于那些为了实现产品的技术功能所能采用的唯一外观设计 ,或者说,唯一由技术功能所支配的产品的外观特征 ,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因为这些功能性特征不是为了满足产品的装饰效果,而是从实用功能的角度出发的。如自行车行驶必须借助车轮的滚动,这就决定了其车轮只能是圆形的,圆形是为了实现车轮的转动功能所能采用的唯一外观设计,因此自行车车轮的圆形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r/>但是,如果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时具有装饰性和功能性的特征,我们则不宜将其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以鞋为例,所有的鞋功能都是一样的,但这种同样的功能可以通过不同的外观设计来实现,鞋面的形状、图案及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组合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这些组合除了满足鞋的功能性特征之外,还对鞋外表的美感效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这些实质性贡献会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使此鞋明显区别于彼鞋,因而应当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br/>(五)排除非外观设计 <br/>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而外观则是指能够被观察者从外部直接感知的产品的外表部分。对产品的内部部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正常使用的过程中看不见也不会予以注意,因其不具有外表上的美感,因此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的外观设计。同样,其他非外观设计要素,如产品的尺寸大小、所用材料的本色以及产品图案中所使用的题材和文字的含义等,因不具有外表上的美感,也应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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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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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公司现在想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想了解一下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下:<br/>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国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所作出的保护,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因而在界定其保护范围上就显不易。为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被立法者采用,即成为法律原则。<br/>  <br/>(一)周边限定原则<br/>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范围为最大限度,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能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一般说来周边限定原则具有明显的确定性,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明确地了解专利权的范围,但它的缺陷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更为重要。根据这种解释的范围往往要比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要窄,目前世界上有美国、英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原则。<br/>  <br/>(二)中心限定原则<br/>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中心,根据专利的内容、性质、专利的目的,整体理解其保护范围,即参照说明书、附图将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归属于专利技术的范围。中心限定原则是为了弥补周边限定原则严格地以权利要求书为根据,造成对某些实质是侵权行为,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难以解释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很显然,这种原则扩大了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其优点是能够灵活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对于权利的确定性来讲尚欠稳定,因而对社会公众而言不能很好地保证其公平。<br/>  <br/>(三)折衷原则<br/>  上述两个原则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样就有对上述两个原则进行综合的折衷原则。折衷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表示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保护范围不能严重背离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所示的内容,也不能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作有违对专利实质保护的扩张解释,而是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要求非解释不可,只有当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有疑义时,才用其进行解释。1973年欧洲14国在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采这一原则。<br/>  应当该说明的是,权利要求书是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以它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但如何理解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如何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又有不同的观点。这就派生了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用来说明“以权利要求书为准”。<br/>  <br/>(四)等同原则<br/>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不拘泥于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是以与该技术特征无实质差别的相同为必要。等同是指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我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家专利法一样,并没有直接规定等同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这一原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等同原则。<br/>  <br/>(五)禁止反悔原则<br/>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已明确放弃的内容不得再用来对权利要求书作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br/>  禁止反悔原则实际上是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的解释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能有效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在申请专利时申明某项技术特征、参数不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具有新颖性,而在侵权诉讼中又认为该特征参数能够解释为已包含或相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这一原则。<br/>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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