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离婚财产应该怎样分割离婚债务应该怎样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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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离婚财产应该怎样分割离婚债务应该怎样分割

一、离婚财产应该怎样分割

离婚时对财产的分配原则上婚后财产是一人一半。以下情况不是一人一半: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债务应该怎样分割?

(一)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职务及其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职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二)个人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离婚时的财产与债务的分割,法律允许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如果无法协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离婚财产应该怎样分割离婚债务应该怎样分割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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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br/>其<br/>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br/>其<br/>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br/>其<br/>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br/>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但是,对于婚后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仍虽然法律争议:<br/>(1)婚后,一方给付另一方礼金,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婚姻法〉<br/>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这部分“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约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财产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只要当事人送礼金时,没有附上书面形式以表决心,就应当属于共同财产。<br/>(2)婚后,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礼,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同上理由,结合解释<br/>(二)<br/>第二十二条,该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br/>3、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br/>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什么是“共同财产”,可不是像一般当事人想像的那么容易认定其范围。<br/>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br/>(一) 工资、奖金;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br/>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br/>1、计时工资;<br/>2、计件工资;<br/>3、奖金;<br/>4、津贴和补贴;<br/>5、加班加点工资;<br/>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br/>(二)生产、经营的收益;<br/>(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br/>(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呵呵,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哦。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br/>(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条款是“兜底条款”,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包括万象,总归怕有遗漏之处,因此,留出个布袋口供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但正因为该条有不明确具体之处,因此,实践中难以把握。为此,解释<br/>(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br/>(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注意了,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这一条看似简单,实际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这不是在重复废话:<br/>首先,什么是投资?汉语大词典说,投资(Investment) 投资是指创造新资产的过程。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不是“投资”呢?<br/>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是不是“投资”呢?<br/>一方婚前的储蓄,是不是“投资”呢?<br/>……<br/>以上各种情况都存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简单。<br/>其次,什么是“收益”?是专指增值部分,还是包含本金?<br/>(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br/>(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br/>4、对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br/>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br/>解释<br/>(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br/>因为实践中笔者代理的案件90%都是非军婚案件,(2020年仅代理二起),因此,对于该条的理解在此不详述。<br/>5、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处理?<br/>上海是中国唯二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上海人炒股,不仅炒得早炒得好,而且非常具有普遍性。所以,在离婚时,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 (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br/>6、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br/>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br/>其<br/>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判决;<br/>其<br/>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br/>(二)十六条规定:<br/>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br/>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br/>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往往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因此,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也是婚姻律师可以挣到钱的地方。<br/>7、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br/>应该说,解释<br/>(二)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与第十六条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br/>8、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br/>因为不涉及到<br/>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解释<br/>(二)十八条规定:<br/>1)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br/>2)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竞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br/>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br/>9、婚前租承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br/>解释<br/>(二)十九条已明确,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子,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br/>10、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br/>上海近两年房价上涨结棍,离婚时肯定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如果:<br/>1) 双方均要房,组织竞价;<br/>2) 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br/>3) 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再处理。<br/>1<br/>1、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br/>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要处理。<br/>解释<br/>(二)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br/>1<br/>2、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br/>在寸土寸金的上海,能拥有一套属于小夫妻的房子,是年青夫妻的愿望。为了使儿女愿望变成现实,同时尽到父母的爱心,“父母出资付首付、独女挣钱还房贷”的现象在沪非常普遍。对于该出资,解释<br/>(二)规定:<br/>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br/>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br/>注意:以上两种情况,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br/>1<br/>3、婚前债务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吗?<br/>一般而言,婚前债务由婚前借贷一方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债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因此,婚前债务一定由借贷人偿还的观念是不对的。<br/>1<br/>4、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债,另一方未在欠条上签字,就不用承担还债责任吗?<br/>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解释<br/>(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除外。笔者曾有一个案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一个人借款用于购房投资,在离婚时,女方主张该借款应由男方一个人还,并否认该借款成立。在处理该案时,因债务女方否认债务成立,又不能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故对于债务未做处理,告之男方可让债权人另案。若另案,女方是应该承担还债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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