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会见能够问案情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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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刑事律师会见能够问案情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刑事律师会见能够问案情吗?

一、刑事律师会见能够问案情吗?

刑事律师会见能够问案情,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是能够,请刑事辩护律师,肯定是有用的。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当事人无论涉嫌什么罪,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定罪,都不能称为罪犯,也就没有案底,所以请律师最好介入的时间是公安侦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允放家属或亲属探望,只有律师能够见到当事人。

并且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越早对案件的最终处理越有利。在侦查阶段,或者人一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就委托律师介入最好。有律师的介入,能够更早的了解案情,因为他的口供还没有成形,律师能够提醒他怎么说,会告诉他哪些对他不利。再者,律师的介入,能够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没有律师的介入,大部分在侦查拘留阶段会受刑。如果有律师,能够告诉律师,律师能够为他申诉控告。

二、律师会见的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在当代的社会,犯罪嫌疑人在第1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之下,那么就能够由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来进行辩护的,比如说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也能够律师会见。在会见的过程当中需要了解案情的相关情况,这样才能够有利于辩护。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刑事律师会见能够问案情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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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规范遗嘱见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见证暂行条例》《遗嘱公正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br/>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br/>第三条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承办见证业务的律师为见证律师。 <br/>第四条遗嘱人聘请律师为遗嘱作见证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按约缴纳见证费用,并向具体承办律师开具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应向遗嘱人开具发票。 <br/>第五条律师见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在场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执业律师,并由两名见证律师在见证书上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见证专用章。 <br/>第六条见证律师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见证律师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 <br/>第七条申办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br/> <br/>(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br/>(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br/> <br/>(三)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br/> 第八条见证律师应当依法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 <br/>第九条 见证律师询问遗嘱人,除其他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见证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br/> <br/>(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br/> <br/>(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br/>(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br/>(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br/>(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br/>(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br/>(七)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br/>第十条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r/> <br/>(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br/>(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br/>(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br/>(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br/>(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br/>第十一条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见证律师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见证律师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写遗嘱。见证律师代写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并加按手印。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代写遗嘱另行收费。 <br/>第十二条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见证律师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br/>第十三条见证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br/> <br/>(一)遗嘱人年老体弱;<br/> <br/>(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br/>(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br/>(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br/> 第十四条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委托协议、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见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见证人员应当提取并保存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br/>第十五条在遗嘱见证过程中,遗嘱人在未对所要见证的遗嘱完成签字等确认程序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见证律师应当立刻终止办理遗嘱见证。<br/> 第十六条律师见证遗嘱卷应当列为见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密卷予以保存。遗嘱生效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见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见证律师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br/>第十七条律师见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要求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律师见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律师见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br/>第十八条本规则自2009年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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