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离婚想争取孩子的有利条件是: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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