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和诈骗罪是一样吗
帮信罪和诈骗罪不一样。
其一,二者侵犯的法益明显不同
诈骗是侵财类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信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
当提供“两卡”的行为造成了具体法益的侵害时,可能同时构成两罪;而造成的法益侵害具有抽象性、概括性时,则不适合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其二,客观方面有所区别
对于一般性帮助行为,如提供场所、资金支持的行为,一般认定为诈骗犯罪。帮信罪的帮助行为,限定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方面。在这一范围,存在两罪的竞合关系。
其三,主观故意的一致性判断
帮助行为人与诈骗行为人不存在主观通谋时,可构成帮信罪。犯意联络无法查清或者行为人仅具有间接的故意时,可构成帮信罪。帮助行为人与诈骗行为人存在事前或事中通谋,则可构成诈骗罪,如事后帮助,则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包庇等罪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
二、帮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帮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包括主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客体要件不同等。
1、主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和帮信罪,在主观方面都要求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1)认识因素方面,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具体的故意;而帮信罪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或知道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是概括的故意;
(2)意志因素方面,诈骗罪的行为人持一种希望的心态,为直接故意;而帮信罪的行为人除了希望的心态,还有一种放任的心态,除了直接故意,还包括间接故意。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事先、事中有意思联络,有通谋;而帮信罪的行为人,一般没有通谋或无法查清是否有通谋。
2、客观方面不同
都是为犯罪提供帮助,但对诈骗罪和帮信罪来说,帮助的内容、程度也不同:
(1)帮信罪的帮助行为,仅适用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特定帮助行为,而诈骗罪的帮助行为,既包含帮信罪的特定帮助行为,也包含提供场所、资金支持等一般性帮助行为;
(2)帮信罪的帮助行为,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诈骗罪的帮助行为无此要求。
3、客体不同。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信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特别是在“一帮多”的情形下,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化,不仅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甚至会蔓延至毒品、淫秽物品、洗钱、知识产权等不特定领域的秩序。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是什么?
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包括外观特征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
1、外观特征上,帮信罪具有依附性,非法经营罪具有独立性。
从外观特征上看,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是因为某种“转账、交易、收款”活动本身对上游网络犯罪行为的完成起到了帮助作用,当然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在帮助他人开展网络犯罪活动。
而非法经营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则不是为上游犯罪而活动,是指独立构成犯罪的支付结算业务活动,该行为不是因为帮助上游犯罪活动资金流转而构成犯罪,而是其本身就构罪。
2、本质上,双方侵犯的客体不同。
当然,这只是外观特征上的区别,更重要的,是两罪在本质上的区别,就是非法经营罪中的支付结算,是一种业务活动,而在我国要从事该类金融业务,是需要获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门业务许可,性质上属于一种特许经营业务(俗称“牌照”,因此,在没有取得相关“牌照”的情况下,不管这种非法业务活动是否帮助了上游犯罪活动,该犯罪行为独立侵犯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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