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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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五种:

1、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我国现行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公司,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等。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公司又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等四大类。

另外,还有集团公司等。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司的形式,国家主要的经济活动依赖于公司实施的,同样,以企业单位名义(诸如实业公司、经营公司等)实施的犯罪活动,也主要是形形式式的公司,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公司便成为单位犯罪的首选主体。

2、企业

从逻辑上而言,企业是种概念,公司是属概念,两者之间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立法将企业与公司并列,是有悖概念的种属关系的。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将公司与企业并列,一是为了强调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公司在单位犯罪中占有突出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企业负无限责任;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该类企业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企业的行为就是经营者个人的行为,企业的资产不独立于企业经营者,对外所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经营者个人的责任。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3、事业单位

《刑法》将事业单位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而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事业单位的活动一般不具有营利性,并注重社会公益事业或社会发展的需要。但部分事业单位往往也有某些社会管理职能,由此产生的权力可能被用来实施犯罪

另一部分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被推向市场,它们需要自己挣钱养活自己,这就必然地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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