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清偿比例怎么去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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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清偿比例怎么去规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清偿比例怎么去规定的

一、离婚共同债务的清偿比例怎么去规定的

对于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清偿比例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由法院判决,一般是一人一半。但是双方的协商和法院的判决都是对内的,善意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主张共同债务的债权,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以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是什么

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是是否是为家庭生活所必须欠下的债务。

个人债务具体包括:

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私自筹资、并去投资,且投资以后的取得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那么该借款也是个人借款。

3、一方根据遗嘱所得一笔财产,且明确赠与该方,但因所得财产的也附加一部分债务,那么该债务就是个人债务。

4、原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可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如果是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的,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形成的债务,比如说赌博、吸毒、酗酒等,这样构成的债务是一方债务。

5、一方违法犯罪,或者侵权行为违章罚款,该类情况如果另一方不愿意承担,可认定为一方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孩子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是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首先,需要在举债时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在事后追认,那么该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无论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若该债务最终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人民法院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人民法院都将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6)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清偿比例怎么去规定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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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浏览 2024-09-07
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识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识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识如何的<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而清偿的比例按同一破产顺序破产债权获得,例如,经确认你的破产债权是100万元,破产清偿率是5%,那你是后可以得到5万元的清偿金额,剩余的95万元将得不到清偿。<br/>二、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br/>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br/>(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br/>(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br/>(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br/>破产费用<br/>(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r/>(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br/>(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br/>共益债务:<br/>(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r/>(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br/>(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br/>(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br/>(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br/>(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br/>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br/>三、破产债权的范围<br/>(一)普通破产债权<br/>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br/>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br/>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br/>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br/>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br/>此外,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等,均属于普通破产债权。<br/>(二)或然债权<br/>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担保债权,《若干规定》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破产债权。我国法律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财产。此外,涉及长期租约的,承租人破产导致长期租约提前终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损失也属于或然债权,但需要根据租赁物、租赁市场的状况估算损失额。<br/>或然债权也包括附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未成就时,其效力与普通债权相同,理应予以清偿。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虽然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生效,但其设立是在破产宣告之前,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条件仍有可能成就,所以也应当属于破产债权。<br/>(三)其他破产债权<br/>债务人所欠的劳动者补偿金、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均为破产债权,而且均应优先受偿。这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一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职工集资款虽然适用有关破产债权的规定,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予保护。另外,职工向企业的投资,属股权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br/>此外,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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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清偿比例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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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原则。2、双方协商一致原则 ,相关比例自己确定。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同权益不受侵害原则。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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