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界限不明确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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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土地界限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裁决,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是依旧不知道土地纠纷界限不明确如何处理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土地纠纷界限不明确如何处理

一、土地纠纷界限不明确如何处理

1、村民之间的土地边界纠纷的处理如下:

(1)双方协商。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2)行政调解。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3)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

(4)诉讼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二、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1、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规定,先由当地土地的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3、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4、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5、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6、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7、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8、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9、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三、土地纠纷民事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土地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土地界限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就是关于土地纠纷界限不明确如何处理的相关介绍。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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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界限不清产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注意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故不能继承,而且只有本村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归村民所有的。
23浏览 2024-09-05
你好,律师,我承包了一块土地是来种植苹果树的,已经明确了土地四址界限,现在有人来找麻烦,我想请问下集体承包土地四址界限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正规的土地使用证绝对有注明四址界限,那么这样的是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可以知道集体承包土地四址界限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br/>  <br/>一、受理与诉讼主体<br/>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br/>  <br/>(一)承包合同纠纷;<br/>  <br/>(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br/>  <br/>(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br/>  <br/>(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br/>  <br/>(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br/>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br/>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br/>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r/>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br/>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br/>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br/>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br/>  <br/>(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br/>  <br/>(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br/>  <br/>(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br/>  <br/>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br/>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br/>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  <br/>(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br/>  <br/>(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br/>  前款第<br/>(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br/>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br/>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br/>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br/>  <br/>(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br/>  <br/>(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br/>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br/>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br/>  <br/>(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br/>  <br/>(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br/>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br/>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br/>在发生了纠纷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法,<br/>一、协商解决;<br/>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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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界限不明确怎么处理
如果农村土地确权中出现纠纷的处理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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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在承包土地的时候被对方坑了,想问下承包土地四至不清界限不明确属于什么纠纷呢?
[律师回复]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br/>(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br/>(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br/>(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br/>(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br/>(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br/>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br/>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br/>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r/>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br/>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br/>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br/>以上是承包土地四至不清界限不明确属于什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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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征收土地的准确界限
拆迁范围的划定需经房产拆迁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严格审核,跨越红线须共同决定。一旦范围确定,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新建、改作或转让房屋。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从项目批准到资金管理,再到公告、冻结、补偿协议签署、资金发放和拆除执行,每个环节均需依法进行,确保全过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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