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存在过错,或者患者的损害与自身的过错无关,否则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怎样
民法典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以下类型: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怎样
1、完全责任,对医疗事故需要承担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60%至90%的责任;
3、次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20%至40%的责任;
4、轻微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怎样分配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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