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对无照经营的如何处理
对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无照经营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人对于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其扣押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以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行政处罚罚没收入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罚没的收入应当上缴国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都不得私分或变相私分,应当销毁的物品依法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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