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偷盗东西该如何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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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偷盗东西涉嫌构成盗窃罪的依据盗窃的数额判定量刑。一般涉案的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数额特别巨大判定的量刑最重。关于偷盗东西该如何判刑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的解答。
一般偷盗东西该如何判刑

一、一般偷盗东西该如何判刑

偷盗东西涉嫌构成盗窃罪的依据盗窃的数额判定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盗窃的数额如何确定

盗窃罪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三、如果盗窃退赃可以缓刑

积极返还赃物,认罪,对之持良好态度的,法官可以考虑缓期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下面情形可以缓期执行,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和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处缓刑:1、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2、悔改的表现形式;

3、不存在累犯的危险;

4、宣布缓刑对他们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负面影响。根据犯罪情节,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禁止罪犯在缓刑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和地点,联系特定人。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罚的,应当继续执行。

四、盗窃退赃可以不起诉

盗窃退赃如果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的,应当不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偷盗东西如何判刑需要依据盗窃的数额判定,一般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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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东西怎么样判刑,偷东西一般判几年
[律师回复] 对于偷东西怎么样判刑,偷东西一般判几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偷东西怎么判刑,偷东西一般判几年<br/>偷东西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亦即是构成盗窃罪。<br/>最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br/>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br/>(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br/>(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br/>(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br/>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br/>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b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一条<br/>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br/>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br/>第二条<br/>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br/>(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br/>(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br/>(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br/>(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br/>(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br/>(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br/>(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br/>(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br/>第三条<br/>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br/>第四条<br/>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br/>(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br/>(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br/>(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br/>(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br/>(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br/>第五条<br/>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br/>(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br/>(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br/>第六条<br/>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br/>第三项至<br/>第八项规定情形之<br/>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br/>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br/>第七条<br/>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br/>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br/>(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br/>(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br/>(三)被害人谅解的;<br/>(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br/>第八条<br/>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br/>第九条<br/>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br/>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br/>第十条<br/>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br/>(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br/>(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br/>(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br/>第十一条<br/>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br/>(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br/>(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br/>(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br/>第十二条<br/>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br/>(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br/>(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br/>第十三条<br/>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br/>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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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没偷到东西应该如何判
10w+浏览2023-09-18
入室盗窃没偷到东西应该怎么样判?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是数额在两千元以上的犯罪,但不构成犯罪。然而,盗窃是不需要任何金额的。只要有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犯罪。盗窃罪的量刑根据数额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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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入室盗窃没有偷到东西该如何处理
入室盗窃行为中只要实施入室行为就属于着手实施犯罪,最终没有偷到东西的,就属于盗窃未遂,依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的,会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在三年以下从轻处罚,可能适用缓刑。
42浏览 2024-10-25
偷东西该如何判刑,偷东西一般判几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偷东西该如何判刑,偷东西一般判几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偷东西怎么判刑,偷东西一般判几年<br/>偷东西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亦即是构成盗窃罪。<br/>最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br/>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br/>(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br/>(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br/>(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br/>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br/>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b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一条<br/>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br/>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br/>第二条<br/>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br/>(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br/>(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br/>(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br/>(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br/>(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br/>(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br/>(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br/>(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br/>第三条<br/>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br/>第四条<br/>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br/>(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br/>(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br/>(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br/>(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br/>(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br/>第五条<br/>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br/>(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br/>(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br/>第六条<br/>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br/>第三项至<br/>第八项规定情形之<br/>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br/>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br/>第七条<br/>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br/>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br/>(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br/>(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br/>(三)被害人谅解的;<br/>(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br/>第八条<br/>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br/>第九条<br/>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br/>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br/>第十条<br/>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br/>(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br/>(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br/>(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br/>第十一条<br/>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br/>(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br/>(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br/>(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br/>第十二条<br/>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br/>(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br/>(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br/>第十三条<br/>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br/>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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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没偷到东西应该怎么样判
9.2w浏览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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