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
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
一、债权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事先约定过债务不能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四、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二、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需要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通常是先有当事人对第三人代为履行进行约定,是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的。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
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个人能不能为他人债务担保
个人可以为他人债务担保,成为保证人。
债务人不能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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