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质量问题包括哪些
房地产在其性能指标方面所体现出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层面
1.房屋结构本身的基本构造质量未能达到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而主机构造则特指由房子主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性的关联与组织,构建成为的具体平面或者立体空间形状以及特性的集合体,必须具备与国内外技术规定相符的硬度、抗压性和稳定性,从而确保能够承受住整个建筑物自身所带来的各类受力负荷。例如地基、承载墙等关键环节,若是出现了结构性开裂、角度倾斜、甚至崩溃等严重问题,都应视为是实体结构层面存在缺陷。
2.对业主正常生活居住体验产生大范围影响并且非常明显的质量问题。此类现象主要是由于房子自身性能上的问题引发,并直接影响到购买者享有该房产的正常使用功能和效果。例如此类住宅无法有效实现正常的供水供电,隔音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等问题。
3.其他较为普遍的质量问题。比如房屋出现渗漏、地表浮动以及墙壁防护层脱落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商品房遇到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商品房遇到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是:
1.约定违约金的,按合同约定计算;
2.没有约定的,按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计算,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质量问题包括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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