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女方退彩礼
如果男女双方已经进行过婚姻登记,或是登记之后未开始同居生活,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之前支付的彩礼需要考虑退还。
这种男方在婚姻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彩礼”。
根据我国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如果发现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将判定退还彩礼:
(1)未婚男女没有完成婚姻登记;
(2)已经完成登记但实际上未进行同居;
(3)婚前支付的彩礼导致男方极其贫困。
值得注意的是,第(2)和(3)点会参考夫妻是否已离婚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另外,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顿”,是指个人财产加上离婚时分到的财产都不足以为他提供当地基本生活所需,而且并非相对贫困,而是真正意义上的极端贫困。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已经相当困难,只能依赖单位的经济援助来维持生计,无疑支付了彩礼让他的处境雪上加霜。
因此,综合来看,应视该被告人目前的生活状态为“因为支付彩礼而带来的极度贫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退彩礼的情形有什么
退还彩礼的情形如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情况女方退彩礼”,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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