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农村地区,高压线路的建设所需用地通常会涉及对土地进行征用及所涉及居民的拆迁与安置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会依据不同的情况向被征收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的拥有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或补偿费用。
这些款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赔偿费与安置补贴费,这两项费用的具体数额将基于当地政府发布并公之于众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其次,青苗赔偿费用,这个金额将由省级或者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的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制定;
再者,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的损失费用也包括在内;
最后,被征地人群需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因此还需要向他们支付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总的来说,这些费用的提取标准均为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农村用地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农村用地八不准的内容是:不准强占耕地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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