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法律文书时送达方式有哪些
关于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的传送方式,概括来说,共有以下六项重要手段:
第一种是直接送达,此种方法是指由法院的送达执行人员现场将法律文书交付至特定的应送达主体手中,或者其成年同居亲属、代表收件人或是诉讼代理方等特定人士手中的传送方式;
接着介绍第二种叫作留置送达,它通常是在需要向受送达人或具有实质性受领权利的相关人士送达法律文件或诉讼文书时,如对方拒不接收,送达执行人员有权选择依照法规规定把这些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居住地,这种方式便是所谓的留置送达;
接下来是第三种叫做委托送达,也就是当受诉法院发现直接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面临困境时,会考虑委派其他法院帮忙将所需送达的法律文书送至相应的受送达人手里的传送方式;
再来是第四种,即邮寄送达。
若受诉人民法院在进行直接送达存在困难的情形下,会选择使用邮局的挂号信服务,将所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到受送达到人手中;
然后是第五种,即转交送达。
这是指当受诉人民法院鉴于受送达人的某些特殊情况,不得不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交由相关机关或组织代为转送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最后是第六种,即公告送达。
实际上,这种方式是在受送达人不知去向或用以上提到的五种方式都无法成功实现送达的时候,受诉人民法院会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重要内容公之于众。
经过预定的期限,这个公告就能够达到送达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电话委托送达法律文书是否有效
电话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符合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电话委托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电话委托送达属于一种口头的委托合同,合同的法定形式分别有口头、书面和其他法定形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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