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坏公共设施违返什么规定
若公然对公共设施进行恶意损毁,则此等行为无疑触犯了我国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于此类行为的具体惩戒措施及相关依据,将以如下方式阐述:
首先,倘若行为人蓄意对公共设施造成重大损害,且导致的损失金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根据法律之规定,应付诸于他予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惩罚;
其次,当行为人故意毁坏公共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同数额巨大或存在着其他极其严重情节者,则须受到法律更严重的制裁,即面临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责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损坏公共设施是如何定罪的
1.损坏公共设施定罪类型及后果为: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是否判定为严重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3.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
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
4.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损坏公共设施违返什么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