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请求或反驳必须附有充足的证据支持来强化其观点,以保证司法公正与准确性。
这意味着,倘若原告方对与诉讼相关的事实情况持有概括性的主张,诸如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索要赔偿金等,亦或是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控告有任何回应或辩护,亦或者第三方针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一系列kwargs请求事项,他们均需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身权益的真实合规性。
我们应当明白,民事诉讼本身就是由当事人之间基于权利义务关系所引发的争议问题,每一位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实质目的都是为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因此,无论是原告方对自己即将提交至法庭的请求所依据的行为事实,还是被告方对自己针对原告方控告所做的反驳或反控告的事实,乃至第三方对原被告双方各自提出的请求的事实部分,都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主张有证据负担的,应当提供证据;未提供或者提供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提供证据;对方主张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学理和实践上,均采用“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所谓盖然性即是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诉讼证明我有错需要证据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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