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借了网贷无力偿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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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精神疾病借款人无法偿还网贷,其法定代理人应负责还款。如确实无力偿还,应与贷款方协商延期或分期偿还。若贷款方胜诉后借款人仍不履行,贷款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调查借款人财产。若借款人无足够财产且拒绝服从判决,将面临不良征信记录、限制消费、甚至司法拘留等处罚。
精神病人借了网贷无力偿还怎么办

一、精神病人借了网贷无力偿还怎么办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借款人无法还清网络贷款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基本策略:

首先,由于精神障碍患者一般缺乏自主决策权以及执行决定的能力,因此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该承担起还款责任;

其次,若确实存在无力偿还贷款的实际困境,应主动与贷款方沟通协调,争取延长贷款期限或分期偿还的方式以化解债务危机;

再者,如果贷款方提起诉讼后胜诉但借款人在履行期内仍未按法院判决履行义务,那么贷款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院在接受强制执行案件的时候,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彻底调查、搜查借款人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汽车、股票和银行存款;

然而,假如借款人名下无足够财物可供执行,且始终拒绝服从法院已具备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将会导致逾期还款等不良征信记录载入个人信用报告从而被限制奢侈品消费和出国境,甚至有可能遭遇司法拘留等严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精神病人将自己的手机抛弃被人拾得是要返还吗

精神病人将自己的手机抛弃被人拾得需要返还。因为精神病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有效的,所以其抛弃手机的行为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不因为抛弃手机而丧失对手机的所有权,所以他人拾得手机后仍应当返还给该精神病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精神病人借了网贷无力偿还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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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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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判处刑罚。根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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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可以判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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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
⒈ 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间歇性精神病病人
⒉ 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的,必须在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
⒊ 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的:
⑴ 如果其精神状态出于正常阶段,由其本人亲自参加诉讼;
⑵ 处精神状态不正常阶段,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植物人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而不能协议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无效的意思表示。而诉讼离婚,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而不同:

一、作为被告应诉
⒈ 谁可为其诉讼代理人
配偶(正常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除了配偶外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
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的,由法院指定一人代为诉讼。
⒉ 代理诉讼的目的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⒊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⑴ 诉讼代理人不能对是否同意离婚作出意思表示:
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
是否离婚只能由法院根据婚姻状况及感情破裂程度,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⑵ 诉讼代理人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不得侵犯其利益
代理人在诉讼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财产作出放弃、对债务进行承认的,以不得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否则代理人对财产作出的处分行为无效,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⒋ 诉讼代理人缺席出庭
⑴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⑵ 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处理。
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
对于其监护人的设定顺序为:⑴配偶;⑵父母;⑶成年子女;⑷其他亲属;⑸……。见《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所以其配偶是法定监护人,也是其法定代理人,在配偶不放弃监护权,又未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未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近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成年子女都不是其监护人,也不得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⒊ 配偶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和自己的离婚诉讼
配偶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又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否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⒋ 其他代理人不得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示离婚诉讼
另外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的范畴,结婚、离婚都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由本人亲自决定其婚姻状况,否则就属于侵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即使配偶放弃或被剥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其他监护人也无权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这类诉讼。法律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认定
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省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

四、离婚时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没有或明显减少,不足以为此基本生活的,属于“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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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本案是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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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理解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精神病人的认定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一,医学标准。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二,心理学的标准。导致精神病人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不一定是单纯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发作,比如,吵架的、惊吓等等因素。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控制上往往也有很多非医学上的因素,而这些,也必须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所应该考虑的。那么,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应该证明那些主要的情况呢对此,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卫生部于1988年7月11日联合发文《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做了如下规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何种精神病,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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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几类,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
[律师回复]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几类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能够正确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基础上,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认定,才能保障刑罚的准确适用。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作出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19条、第21条、第22条,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如何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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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他的监护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就从他的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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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他的监护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就从他的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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