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常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
以下是三种常见情形下利息计算的时间节点:
1.若借款双方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则法院将按照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共识进行利息计算;
2.若双方未事先约定利息事宜,但是原告在提起诉讼请求的同时亦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此时利息自案件正式受理之日起(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基准)开始计算。
当法院做出裁决并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日期已到达,且被告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时,利息将会从判决确定的最后付款期限满后开始按双倍计息;
3.若原告诉请时并未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之诉求,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依据判决书中所注明的还款期限届满当天起开始计算利息。
以上就是对于利息应自何时开始计算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1.75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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