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有独三
在此,我们需要对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做出明确的界定。
通常情况下,第三人即为在原告以及被告以外的行政相对人,他们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同时,该类人员必须在诉讼程序正式启动之后并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加入到诉讼过程之中。
此外,第三人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参与诉讼或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两种方式来实现其法律地位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无权申诉。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申诉处理;本人不同意申诉的,不作申诉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有独三”,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