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可合并之诉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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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应综合审理以下情况:诉的主体融合,即“主观诉的合并”或“广义上的诉的合并”;诉的客体结合,即“诉的标的合并”或“客观的诉的合并”,也可指“诉的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两个或以上的诉的标的,法院将这些标的纳入同一审理范围,即“诉的标的合并”。
哪些情形属于可合并之诉

一、哪些情形属于可合并之诉

法院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应进行综合审理处理:

首先是诉的主体的融合,这一过程也可以被称作“主观诉的合并”或者采用更为广泛的定义即“广义上的诉的合并”;

其次,诉的客体的结合,这一过程可被定义为“诉的标的合并”或“客观的诉的合并”,甚至是更为狭窄意义上的“诉的合并”。

具体来说,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当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多个以上的诉的标的,这时,人民法院就会将这些诉的标的纳入到同一审理范围内,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诉的标的合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哪些情形属于自然终止劳动合同

出现以下情况的,会自然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存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等法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则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情形属于可合并之诉”,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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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换言之,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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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故实行数罪并罚的结局,是对数罪产生一个判决结果,而不是相互的几个判决结果。对数罪产生一个判决结果,不是采取“估堆”方法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判断的结果,而是先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一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一个一个地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二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只需要对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犯罪分子犯有数罪的,都应对各罪分别作出判决,只要数罪中有一种刑罚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论其数罪总和刑期多少年,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0年;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管制的,不论管制的总和刑期多少,决定执行的管制刑期最高不能超过3年;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拘役的,不论拘役的总和刑期多少,决定执行的拘役刑期不能超过一年。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总和刑期是指将犯罪分子的各个不同的罪,分别依照刑法确定刑期后相加得出的刑期总数。数刑中最高刑是指对单个犯罪确定的最高刑期。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人民在量刑时,应当先就数罪中每一种犯罪分别量刑,然后再把每个罪判处的刑罚相加,计算出总和刑期,最后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数罪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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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需要说明的是除了毒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属于这些罪的加重情节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检查,均应以各该罪与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员的检查,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98条第2款)。这是典型的牵连犯,但实施数罪并罚,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牵连犯的趋势就是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这是想像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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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案侦查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办案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它是指把一个或者一伙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串联起来,一并组织专案专办,进行由此及彼、由一案挂多案的一种侦查方式,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犯罪信息,缩小侦查范围,从而达到迅速破案、节约诉讼资源的目的。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并案侦查的作用,我们对并案侦查的条件及认定做一些简单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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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案侦查要达到迅速破案的目的,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这些所并案件必须为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实质上就是对各案的犯罪分子做出同一认定的过程。根据能否直接对犯罪主体同一认定,可将客观事实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特定并案条件,即能够直接、确凿地证实数个案件为一人或一伙犯罪分子所为的客观事实,它所反映的犯罪人的特征一般都是特殊的、独有的。另一类是一般并案条件,是通过对案件中相同或相似体貌特征、作案手法等综合分析比对,所做出的同一认定。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分子多会形成具有其个性的作案手法,直到有巨大的外力作用才会迫使其放弃或改变。对这两种条件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特定的并案条件
  
(1)对不同案件中出现的物品认定同一。有时同一物品会出现于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犯罪现场,预示着这些案件间的内在关联性。在案件侦查中如能对不同案件中出现的物品认定同一,即可直接认定并案。还有的犯罪分子无意间将前一次作案的“果实”遗忘在新的犯罪现场,这样通过事主等人的辨认也能够揭示两案之间的关联性进而认定并案。
  
(2)对现场遗留物证认定同一。遗留在不同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遗留物品等,如果能够认定是来自于同一个人或同一把工具而作出同一认定,则可作为并案侦查的条件和依据。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一定条件下对牙齿、声纹、气味等也可以做出人身同一认定从而并案。
  
(3)根据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认定同一。体貌特征包括犯罪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衣着、口音等各种生理特征。许多案件(尤其是抢劫、等受害人与罪犯有正面接触的案件)通过对受害人、目击证人等访问,综合现场勘察所获信息,就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人身刻画。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特殊的、稳定的个人特征可作为直接并案的根据,只凭借人的身高、衣着、体态等一般特征则不能直接认定并案。
  
2.一般的并案条件
  (1)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质相同是指先后发生的系列案件符合同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分子在产生犯罪意念并实施了犯罪后,成果的会强化其犯罪意念,形成犯罪心理定势和习惯,所以罪犯所做的系列性案件性质大都相同。但并非所有罪犯再犯时都仍是同种罪,触犯不同刑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看到两个性质相同的案件,不能断然地认定其主体同一。
  (2)犯罪时空相同或相似。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空中完成的。同一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通常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时空条件,主要因为成功的会促使其怀着侥幸的心理在相似的时间和地点去继续作案,一些大案要案更是如此。
  (3)侵害的目标相同或相似。由于犯罪动机、目的和犯罪经验的因素,犯罪分子对侵害目标的选择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选准对象后不轻易改变目标,所以在接连发生侵害对象相同的系列案件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并案的条件。应注意的是,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犯罪分子会临时改变侵害目标,所以侵害目标的相同或相似是据以并案的重要条件,而不是决定性条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罪犯实施犯罪时在现场中采取的各种犯罪活动方式的总称。它不仅受犯罪分子犯罪动机、目的与个性特点的影响,还受其自身职业、知识结构及其特殊技能等各方面条件的影响,往往具有习惯性和稳定性。面对相继发生的作案手法相似的系列案件,一般应当考虑并案。
公司合并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哪些 1. 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 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 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 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我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公司合并的方式 如前所述,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同时,公司合并与不同于公司资产的收购。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权收购。公司合并实质上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的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从本质上讲,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都是买卖行为,而非公司合并的本质---公司人格的合并。 延伸拓展: 法律后果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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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裂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注意,如果上述行为是以夫妻名义的,则构成重婚,这也是“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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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并购有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2、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 3、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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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的形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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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的形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2、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 3、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企业并购的形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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