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是否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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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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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清算责任,即公司终止后未按法定程序清算的民事责任;清算赔偿责任,因消极不作为触犯法律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因未清算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是否承担责任

一、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是否承担责任

股东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所引发的法律结果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清算责任,即清算义务主体在公司终止运营之后,如若未遵循法定程序与期限开展清算工作,那么其将不可避免地需要承受强制处境,承担起履行清算职责的民事责任

其次说到清算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清算义务主体的消极怠惰、无所作为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条文而产生的法定赔偿责任;

最后则是连带清偿责任,当公司终止运营后,由于清算义务主体未能履行清算义务,从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清算工作,此时,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清算义务主体必须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的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是否可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九条。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是否承担责任”,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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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主要是:出资为实物或资产的未办理移交或产权转移手续的;债务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又转让股权的;未实际缴纳出资导致无法经营且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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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义务有什么,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一、股东义务有哪些?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出资义务。
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包括下列情形: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公司法第16条第
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义务有哪些,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一、股东义务有哪些?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出资义务。
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包括下列情形: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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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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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公司法第16条第
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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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1、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变更持股份额,甚至取消其股东身份。2、公司的其他股东代替其补足出资,且补足后有权利向未出资股东进行追偿。3、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其他人。4、向法院起诉其履行义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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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公司终止只是停止公司的经营行为,若要使公司法人资格灭失,公司必须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公司的法人资格灭失。而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况,导致股东不敢也不愿对终止后的公司进行清算,另外有些公司的股东对法律的认识存在误解,其片面地认为公司终止原因发生后,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就灭失了,放任公司的财物无人管理、贬值等,造成无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人的民事责任,即“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规定清算人不清算的责任追究。但依据法理,如果股东不及时履行这项法定的清算义务,势必造成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显然,股东侵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符合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要件,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股东的清算责任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一)违法行为
由于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是公司法规定的义务,那么股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这项义务即违法。
(二)过错
股东不履行清算责任的过错,是指具有法定清算义务的股东,明知或者应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的主观意思表示。认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具有过错,应从两个方面考察:
首先,公司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人债权的存在。具体而言,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当十分清楚,除非他们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一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确实不知,否则应推定其明知。对于既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也没有控制权的股东,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存在,否则不能认定该股东具有过错;
其次,股东并不是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具体而言,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公司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所以不得以自己本来有意向履行清算义务,但受到自己意志以外的限制无法实现自己的意愿进行抗辩。因为股东不履行清算的法定义务是过错,所以债权人只要证明公司股东明知自己具有该项义务而,就尽到了证明股东具有过错的证明责任,而股东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举证说明自己具有清算的意愿,只是由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自己的意愿无法履行。
(三)损害后果
所谓损害后果,是指因公司没有及时清算造成债权人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如公司财产减损,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或者没有全部得到清偿;二是债权最终得到了全部清偿,但是增加了债权人的费用。
(四)因果关系
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公司存续时已经资不抵债,无论公司是否及时清算,债权人的债权都不可能得到完全实现;二是公司终止后,公司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财产减损,造成债权人无法从公司财产中得到全面清偿;三是股东由于在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或成立后抽逃资金,致使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愿也不敢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由于
第一种情况不是因股东没尽到清算义务造成的,不应由股东承担责任,只能通过公司破产程序处理。只有
第二、三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损失才是因为公司没有及时清算造成的,才由公司股东承担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
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股东赔偿责任是公司债的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
首先应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债务人承担责任,只有在这些债务人承担责任之后,债权还不能完全实现的,才能要求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对于股东侵害债权,是以公司债不能履行的程度为前提,只有公司履行债务之后,才能知道股东的侵权行为产生多大的损失,要主张股东的侵权责任,必须先从公司得到债的清偿,因此,公司股东的侵权责任是对公司债的补充责任。
但根据公司终止后不清算的具体情况不同,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所承担的补充责任的范围也是不同的。
(二)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连带责任关系
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对债权人产生的侵权责任如何在股东之间分配的问题,有多种观点:有人认为应当由控制股东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全体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按份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公司清算的义务是公司全体股东的义务,违反这项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有过错的股东均应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股东不承担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股东之间是按份关系还是连带关系,则要从清算义务的性质来考察。
股东义务包含哪些,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一、股东义务有哪些?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出资义务。
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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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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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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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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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法股东出资义务未履行其他股东如何处理?
1、限制股东权利。2、追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3、要求该股东将未出资的股权内部转让。4、公司可以作减资处理。5、解除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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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该由哪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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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人的民事责任,即“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规定清算人不清算的责任追究。但依据法理,如果股东不及时履行这项法定的清算义务,势必造成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显然,股东侵害了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符合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要件,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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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
由于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是公司法规定的义务,那么股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这项义务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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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履行清算责任的过错,是指具有法定清算义务的股东,明知或者应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的主观意思表示。认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具有过错,应从两个方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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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股东并不是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具体而言,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公司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所以不得以自己本来有意向履行清算义务,但受到自己意志以外的限制无法实现自己的意愿进行抗辩。因为股东不履行清算的法定义务是过错,所以债权人只要证明公司股东明知自己具有该项义务而,就尽到了证明股东具有过错的证明责任,而股东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举证说明自己具有清算的意愿,只是由于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自己的意愿无法履行。
(三)损害后果
所谓损害后果,是指因公司没有及时清算造成债权人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如公司财产减损,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或者没有全部得到清偿;二是债权最终得到了全部清偿,但是增加了债权人的费用。
(四)因果关系
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公司存续时已经资不抵债,无论公司是否及时清算,债权人的债权都不可能得到完全实现;二是公司终止后,公司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财产减损,造成债权人无法从公司财产中得到全面清偿;三是股东由于在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或成立后抽逃资金,致使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愿也不敢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由于
第一种情况不是因股东没尽到清算义务造成的,不应由股东承担责任,只能通过公司破产程序处理。只有
第二、三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损失才是因为公司没有及时清算造成的,才由公司股东承担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
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股东赔偿责任是公司债的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
首先应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债务人承担责任,只有在这些债务人承担责任之后,债权还不能完全实现的,才能要求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对于股东侵害债权,是以公司债不能履行的程度为前提,只有公司履行债务之后,才能知道股东的侵权行为产生多大的损失,要主张股东的侵权责任,必须先从公司得到债的清偿,因此,公司股东的侵权责任是对公司债的补充责任。
但根据公司终止后不清算的具体情况不同,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所承担的补充责任的范围也是不同的。
(二)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连带责任关系
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对债权人产生的侵权责任如何在股东之间分配的问题,有多种观点:有人认为应当由控制股东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全体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按份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公司清算的义务是公司全体股东的义务,违反这项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有过错的股东均应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股东不承担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股东之间是按份关系还是连带关系,则要从清算义务的性质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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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朋友一起合伙开了一家投资公司,最近发现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回购的义务,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方面的律师股东不履行回购义务怎么办?股东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变认缴制,并没有改变资本真实原则,也不改变股东出资义务,更没有改变股东出资责任和为此确立的在实缴制时适用的整套争议裁判规则。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规定了两类救济方式: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经济便捷,但不带有终局性,只能针对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以下统称为“瑕疵出资股东”);诉讼方式耗费时间和成本,可以要求履行出资责任的主体广泛,是非诉讼方式的最终保障。
  非诉讼方式
  
一、有三处规定
  
1、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股份公司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可以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
  
2、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3、解除股东资格:对瑕疵出资股东,经公司催缴后仍不履行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二、分析和应用
  
1、【1】和【3】异曲同工,【1】针对股份公司,【3】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公司的资合性看,向他人募集股份也就是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有限责任公司重视人合性的特点看,解除股东这一身份是非常严厉的措施,所以限定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两种情形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是不能适用该规则的。【1】规定了解除股东资格后具体做法,找其他人募集;【3】没有说解除股东资格后,未出资部分怎么处理,但一般法院会释明:要么公司减资,要么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这部分出资。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将【1】和【3】结合起来使用。
  黄冲与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张庆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可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类似违约情形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但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守约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不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应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救济途径,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其他股东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认缴资格,由其他股东另行认缴。
  
(二)【2】限制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合理”,股东未出资部分占认缴出资的20%,公司对其新股认购权中的80%进行限制,就属于不合理。既然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对应的是股东出资义务,那么未出资占认缴出资的比例与限制的比例最好能相互对应。
  (三)【2】中仅是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种权利进行限制,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也可以限制呢?从法条看,罗列出的股东权利都指向了股东自益权(表明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未指向共益权(表明股东的身份性和支配性)。实务中对表决权的限制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能,具有双重性。公司可以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对共益权进行限制的原因是,股东身份在,共益权就在,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一般不会因为出资的瑕疵而被否定。
  诉讼方式
  
一、下表列明了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的对应关系
  注:原《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14年3月1日起,上述条文已经被删除,该条款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公司法解释(三)》时唯一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条款。
  
二、公司和其他股东属于公司内部主体,债权人属于公司外部主体,根据公司法“内外有别”的原则,上述三者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方式不同:
  
(一)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满足股东有瑕疵出资行为即可,范围是未出资部分和抽逃出资部分;
  
(二)债权人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中,公司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主体承担的是在公司承担完责任后的第二位责任,责任范围是(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剩余部分和(2)瑕疵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范围部分的重合部分。(换句话说债权人必须先找公司,再找责任主体。那么在认缴制下,债权人的保护成为了一个棘手问题,因为违反出资义务的认定与出资期限相关,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的出资期限有一段比较长时间,那么债权人会有一个等待期,同时要面对等待期里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等待期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某股东承担责任)
  
三、促使股东出资的其他规定
  
(一)诉讼时效抗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
  
(二)身份抗辩:不得以自己是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
  (三)加重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举证责任: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的案件,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合理怀疑证据即可,由被告股东对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四)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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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参与分红
可能参与分红。在股东身份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股东参与公司分红并不必然以实缴出资为前提,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分配公司盈余,以其标准进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东未认缴出资阻碍其享有盈余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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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履行义务强制退股吗?
当股东没有履行规定的义务时也是会被强制退股的,那么在行使决议除名时只能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是做出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后,在经过公司的催告或者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返还和缴纳出资,也是可以解除股东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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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舅舅靠着家族分家的时候,已经获得一笔巨款了,没有怎么花,发现某个行业可以赚钱,就打算去做股东的,需要去进行履行的,那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起诉状如何?
[律师回复]
1、《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律师点评
注册资本是公司再设立时发起人进行筹集的,载明于公司的章程中,并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我国《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由股东认缴出资额构成,并于章程中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及认缴计划。
在实践中,因股东认缴情况缺少监管,致使部分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章程中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更有甚者,公司停业,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规定,以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若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可向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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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在打工的时候给攒了一笔钱,原本是打算着去买房的,不过正好有熟人在开公司,感觉是可以赚钱的, 就把钱给投资进取,还需要去履行义务的,那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诉讼如何?
[律师回复] 股东未履行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一、《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1、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法》
1、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你好,我们几个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注册什么、工商局备案都已经弄好了,股东分工事宜也已经明确了,但是他们当中有人现在却不履行,我想知道一下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股东不履行义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企业股东拒绝履行公司清算义务,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一、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问题囿于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清算事项的含糊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股东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由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实质上必须造成无法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好多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在经营不善后,公司股东事实上恶意将公司的财产尽数转移,然后停止经营,并不参加年检。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企业不参加年检的情况下,将会依行政程序员销企业的资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公司同时考虑将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的责任列为民事被告。在正常情况下,也只会考虑判决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且以清算所剩财产对债权进行清偿。但实际情况中,公司股东大多以公司已经没有财产,也丢失所有财产财册为由不向提交有关手册,也不进行相关的清算。这样一来,事实必须造成债权人无法最终实际自己的权益的结局。那么由此看到,只停留在责令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履行清算义务还是远远不够的。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股东的清算义务不仅是一种程序性的义务,而且是一种实体上的义务。也就是股东不仅要成立清算组织来进行清算,而且要提交有关财务帐册以便清算事务的真正能够履行。如果允许股东以帐册丢失等为由而不追究其相应责任,必然使公司法191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二、面对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问题如何解决将公司法规定不明的情况,从公平的角度设立举证义务的承担,可以达到立法目的的原则实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的状况下权衡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及法律责任的平衡,实现股东在恶意不予清算的情况下,其责任由清算义务走向清偿责任的转换。在公司股东以财务帐丢失为由或者其它借口而拒不履行清算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从证据推定的角度来推定公司的有关财产及权利义务转由公司股东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下,股东承担的将突破清算义务,而是直接对于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一点,我认为不悖于公司法的规定,且灵活地运用了举证规则,事实上可以打击公司股东利于法条含糊不明的空子来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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