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拘在逃”这一术语主要是用来描述那些已经遭到我国公安执法机构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向其颁发了刑事拘留证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选择逃离原籍国或居留地的状况。
面对此类现象,公安部门将采取全方位的措施予以追捕,甚至可能会在互联网上发起大规模的追逃行动。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现实中,公安机关一般会制作《拘留通知书》给家属邮寄,但现实中也有些家属没有收到;
除了有些机关员不规范操作原因外,还有些就是公安机关掌握的家属地址不准确,即邮寄过程中送达不到造成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犯罪人在逃怎么处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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