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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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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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农村集体土地禁止私有化转让。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仅限于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使用权。非集体组织成员只能通过租赁方式获取使用权限。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公开交易市场。农村房屋买卖仅能在本集体内部进行,涉及外部人员购买将被视为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是否合法

一、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禁止任何形式的私有化转让。

在我国,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依法划定为国有性质外,其余均归属农村集体所有;

同时,包括宅基地、自留地与自留山在内,同样归属农村集体所有。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任何试图将其私有化或买卖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范畴,其所有权属于集体,仅限于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使用权,而非集体组织成员则只能通过租赁方式获取使用权限。

此外,农村集体土地的买卖必须通过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途径来实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公开的交易市场。

换言之,农村房屋的买卖仅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若涉及到外部人员购买,则该买卖行为将被视为非法,所签订的合同亦将被判定为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盖房子是否是违建

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属于违章建筑。

如果没有向所在地政府进行审批申报,或者建筑物的实际用途与审批用途不一致,无论是在什么所有权性质上的土地进行房屋建筑及附属建筑都属于违章建筑。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的承包合同有明确规定,所有承包土地不能根据个人的意愿随意更改土地用途。

其次,我国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对集体土地用途的管理也明确指出,政府对土地的具体用途实行严格管制。凡是出现需要改变集体土地的使用用途的一切行为,尤其是进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的建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申报建筑规划。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是否合法”,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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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吗
[律师回复]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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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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