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电信诈骗吗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完全归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行动的一种协助行为,答案显然是的,然而这两个概念并非总是相伴出现,它们之间存在着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具体来讲,尽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专门针对的是提供互联网连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特定类型的协助行为,然而对于那些一般的协助行为,诸如提供场地、资金支持、信用卡转让、居民身份证租赁等等,以及那些尚未达到技术支撑重要性与关键性程度的行为,我们应更多地将它们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同犯来进行判定。
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促进作用方面,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情节的严重程度,只有在协助行为表面上虽为协助,实则构成了独立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我们才有可能考虑援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从犯,则只需进行一般层次的分工考察即可。
因此,如果有人向多名人员提供电话卡转让、银行卡借贷业务,那么只有在这些行为达到了决定性的程度并能够实际上驱动信息网络犯罪的实施,他们的行为才能被视为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为,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电信诈骗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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